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宪法修正案,共14条,约2000字。此次宪法修订工作是国内政治经济日常的一件大事,对国内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范围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资产评估行业的角度出发,大家也应当认识到此次宪法修订工作将对资产评估行业进步环境的健全发挥积极有哪些用途,从而对资产评估行业将起到很大的推进用途。
综观各国评估业进步的经验,法律规范尤其是健全的产权保护规范,对评估行业的进步起着至关要紧有哪些用途,很多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地对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需要。在国内和部分进步中国家,相当多的评估业务都是直接基于法律的强制性需要,如强制需要有关主体在进行某种经济行为时需要进行评估。因此,很多人误以为这是评估业在各国进步的常见现象。而西方国家评估业的进步则有非常大不一样,评估业务大多是自发性,即当事人多是基于自己的需要而进行评估,并非法律强制需要的。出现这种差异是什么原因有不少,在剖析这种差异时,大家发现健全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对公民财产的充分保护是形成这种差异的要紧原因之一,也是可以形成这种自发性评估需要的要紧原因。因为有着严格的法律保护,任何损害公民财产和利益的行为都将遭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其中一个要紧体现就是对被损害人予以充分适当的补偿,这就需要对损害标的等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由此产生了对资产评估服务源源持续的需要。因此,在研究海外评估业进步情况时,大家不难发现,健全的公民财产保护法律规范是促进和稳定各国评估业进步的要紧基础。公民和有关组织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自发形成的评估需要是真的有效且长久的需要,正是这种自发的有效需要推进西方各国评估业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不断进步壮大。
过去在与美国评估同行交流的时候,因为受国内惯性思维的影响,国内评估师常常问及的问题之一就是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没专门的立法或法律依据。所谓专门立法或法律依据,国内评估师潜意识中指的是有没办法律规定在哪种行为时需要进行评估。答案一直否定的,虽然在联邦金融法律及各州有关法律中有一些与评估有关的规定,但美国并没专门的评估法律做出类似规定,如上所述,大部分评估业务都是基于个人或经济组织的自发需要。然而过去有一位经验丰富的美国评估师对我这么说:美国评估业有其深厚的法律基础,那就是美国宪法。为保证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财产(property),未经适合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能被剥夺;任何私人财产未经合理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不能以公共利益为由征用。在英美法中,政府在合理补偿首要条件下,为公共利益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利被叫做国家征用私人财产权(eminent domain)。在征用和补偿过程中,因为各方利益主体存在着利益冲突,对被征用财产的价值各有不同认识,非常难就什么是合理补偿达成一致建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为达成合理补偿,总是需要通过专业评估从独立客观的角度,本着公平的原则,合理评估被征用财产的价值及对当事人导致的损失。在此基础上确定对被征用人的补偿额。假如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将依据征用双方的申辩及评估师(一方或双方)说明,做出最后裁决。这位资深评估师非常认真地向我指出,虽然宪法修正案并非与评估直接有关的法律,却对评估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可以将它视为美国非常重要的评估法律规定。正是基于这一合理补偿的宪法精神,美国法律界、经济界、社会公众围绕着什么是合理补偿进行了长期的讨论,美国评估行业为此也进行了很多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说,美国评估业的很多业务都是由宪法的法律精神所规定和创造的,而合理补偿的宪法精神与海量的判例也在肯定意义上促进了评估理论(如市场价值定义)的进步。
因为国内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行业从20世纪80年代末在国内产生伊始,就打上了深深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强制性烙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资产评估行业服务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在一定量上,大家可以说资产评估在国内的出现乃至之后十年的飞速进步都是基于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需要。资产评估被常见觉得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之一,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中介服务行业的社会性、独立性等基本属性没得到正确认识。之前,有的部门和学者过去指出,资产评估在国内不拥有长期的进步基础,伴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和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对资产评估的需要将日益降低。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客观、不全方位的,但大家也应当认识到之所以可以产生这种看法,就是因为国内长期将资产评估仅定位成国有资产管理的工具之一,忽视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中介行业不只可以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服务,更能为各类型型所有者及社会公众服务。其次,因为国内法制建设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个别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对公民财产保护不力的典型案例。虽然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补偿等事情进行过规定,但总是因为效力低和规定不全方位,与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合理确定补偿额,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没办法得到充分保护。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某地曾发生电力公司在农民长期承包的田地上架设电线杆而不予补偿的事件。经过农民长期的诉讼努力,二审法院判决农民胜诉,电力公司应当补偿给农民带来的损失。然而在怎么样合理确定补偿额时产生了问题,最后法官依据一个内部文件,按1个电线杆占地3平米,4个电线杆占地12平米的计算方法,裁定电力公司赔付1000多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因为没合理确定补偿额,法律对被侵害人的保护是非常无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间接鼓励了侵害人,从而使得农民的胜诉除去具备象征意义以外并没实质意义。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需要,在国内很多的司法、行政和民间行为中需要独立客观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还有赖于公民财产保护规范的健全。
此次宪法的修订非常不错地回答了上述问题,修订后的宪法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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